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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杨适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马*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南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南羊庄”饭店门前时,撞到右转弯上道的刘*驾驶苏A“江淮”牌轿车。经安徽**定中心检测,马*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9。2mg/100ml,属醉酒。

经本院委托颍上县司法局评估,该局同意对被告人马*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笔录、检测报告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颍上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及颍上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马*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等量刑情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法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马*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寿臣
  • 审判员谌敏
  • 人民陪审员李先坤
  • 书记员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