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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沈*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皖K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管*新村东门南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宁*驾驶的牌号为皖K号现代牌轿车发生刮撞,致被告人沈*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安徽**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沈*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与宁*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宁*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徽**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事故,应予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沈*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对被告人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山北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蕾
  • 代理审判员张劲松人民陪审员唐美霞
  • 书记员余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