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罗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驾驶的皖K号“雪佛兰”轿车发生相撞,致本人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经安徽**定中心鉴定,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0.5mg/mL。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入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张*证言,安徽**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本院根据被告人毛*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以及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