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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民法院以(2015)新中刑一指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指定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1(已起诉)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李*、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1家门口后,进到张*1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被告人张*伙同张*1、张*2(已起诉)、张*3(已起诉)、张*4(已起诉)、杨*1(已起诉)、张*4(已起诉)、谷*(已起诉)、张*5(另案处理)、张*6(另案处理)、张*7(另案处理)、张*8(另案处理)、张*9(另案处理)、张*10(另案处理)、张*11(另案处理)等人拦堵到地下室内,张*2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张*2、张*4、张*12(已起诉)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就别想走,张*4伙同张*18(已起诉)看守张*1家大门,杨*1、张*13(已起诉)等人负责看管民警,张*3和张*2、张*12、谷*、张*6等人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将停放在张*1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被闻讯赶到的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解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李*、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娄某某、张*14、卢*、张*15、张*16、杨*2、张*17、侯某某、张*2、张*12、张*4、谷*、张*1、杨*1、张*6、张*5、张*3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原阳**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110接警处登记表、检查证、车辆修理发票、退款条、领到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1(已起诉)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李*、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1家后,进到张*1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张*伙同张*1、张*2(已起诉)、张*3(已起诉)、张*4(已起诉)、杨*1(已起诉)、张*4(已起诉)、谷*(已起诉)、张*5(另案处理)、张*6(另案处理)、张*7(另案处理)、张*8(另案处理)、张*9(另案处理)、张*10(另案处理)、张*11(另案处理)等人将民警拦堵到地下室内,被告人张*2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被告人张*2、张*4、张*12(已起诉)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别想走,张*4伙同张*18(已起诉)看守张*1家大门,杨*1、张*13(已起诉)等人负责看管民警,张*3和张*2、张*12、谷*、张*6等人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将停放在张*1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场后将被围堵民警解救。被砸两辆警车损失为11268元。

2014年4月20日到2014年5月7日期间,张*4、张*12、谷*陆续赔偿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的个人身份信息

2、抓获证明

证明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在新乡市107国道与南干道交叉口向北第二红绿灯向东100米处将张*抓获。

3、原阳县公安局检查证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派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李*、周某某等人去张*1家地下室进行检查。

4、张*1通话记录。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9点45分到22点期间,被告人张*和张*1通了五次电话。

5、退款条、领到条

证明张*4于2014年5月7日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谷*2014年4月20日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张*12于2014年4月22日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侯某某于2014年5月11日领走车辆损失赔偿款20000元。

6、110接警处登记表

证明2014年2月8日20时40分,110接警张*1家里有人赌博。

7、警车修理发票及清单

证明豫G5115、豫G3117警车修理费用为20195元。

8、刑事判决书(活*)

证明被告人张*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件发生后在现场张某1家及被砸警车进行勘查并拍照的情况。

(三)原阳**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原价证鉴(2014)20号

证明被砸的豫G5119、豫G3117警车损失价值为11268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2证言

证明2014年2月9日晚上,其和张*1、张*6、张*3、谷*等人把师寨派出所民警堵到地下室,大约有三、四个小时,其辱骂民警,并拿斧头吓唬派出所民警。

2、证人张*12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和谷*、张*6用钥匙捣警车气门芯,并和谷*、张*6还有两、三个人将警车掀翻。其到地下室后对民警说:“谁举报的赌博,把举报人找出来,不找出来不中,你们也看到他家啥情况了,是哪个徒孙装孬了。”

3、证人谷*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其和张*19、张*3到张*1家地下室,看到张*2、张*、张*4、张*11、张*6、张*7、张*5等人围着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张*2、张*都在吵闹,其给张*16打电话让他过来。从地下室出来后和张*6、张*3、张*7、张*5、张*4、张*20、张*9等人到西面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跟前,其用身上的钥匙把面包车左前轮的气放了。后来又和张*2抱个棍把东风警车的警灯砸毁了,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警车的左侧玻璃上砸了一下的事实。

4、证人张*4证言

证明其和张*、张**、张*21、张*8、张*7接到张*1打来的电话让去他家堵住派出所人不叫走,随后几人便到张*1家,其和张*22到地下室见多人围着大吵,非让派出所人说出来是谁举报的,吵得最厉害的有张*1、张*2、张*8、张*、张*7等人,围着派出所人光想打起来。其也在地下室喊大过年的来抓啥嘞,非得说出是谁举报的。后来,其到门外见一辆警车被推翻,车也被砸了。

5、证人张*18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师**出所民警来张*1家抓赌,被围困在张*1家,在张*2等人砸第二辆警车时,其受张*2指使,守住张*1家的院门不让院里人出来的事实。

6、证人张*13证言

证明其去张*1家帮其父亲叫村医看病,在张*1家地下室看到有四、五个民警在那,两辆警车被推翻,玻璃被砸烂,其和杨*3去接住救护车把张*1的父亲拉走后,就去张*1家的地下室了,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在那,到那烤了一会儿火,就又来客厅了。和张*16、张*23在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张*15从地下室出来了,就和张*15说会儿话又去地下室了,在取暖炉跟前吸了一根烟,做了一会儿又回客厅了。

7、证人程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值班时接到魏某某电话,说师**出所民警被围困在师寨镇张洼村,前往解救。随后,其和魏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民警到达现场,见两辆警车翻在地上,玻璃、警灯等处都被砸了。其和同行的民警就和张洼村的张*及被查处赌博的人开展协商。后来同意将民警释放,但要求让派出所写个东西承认错误,公开道歉。东西写好后才算罢休。

8、证人娄某某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接通知让去师寨镇张洼村,和张*14、高某某、卢*等人到现场后,见两辆警车已被推翻,听说师寨派出所民警去抓赌时,被堵到院里不让出来,后来经县局领导和被抓赌家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9、证人张*14证言

证明其接通知后,和娄某某、高某某、卢*等人前去现场解救,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警车被掀翻,车玻璃和轮胎被损毁,还听说师寨派出所民警来这户抓赌时被群众围攻了,并将警车砸毁。后来经县局领导和被抓赌家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10、证人卢*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23时许,其和娄某某、高某某、张*14等人前去现场解救,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警车被掀翻,车玻璃和警灯被损毁,轮胎没气,后来魏某某等人和被抓赌那帮人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11、证人张*15证言

证明今年2月8日晚上8点钟其见张*2、张*1等人围堵民警的事实。

12、证人张*16证言

证明其到张*1家地下室看到张*2、张*、张*1、张*1妻子小*、张*12、谷*、张*4等十几个人把派出所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围在地下室,让民警说出举报人。其从地下室出来后听到外面砸车的声音,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以后经协调,张*1让派出所写了这次事件派出所的责任,张*24看病派出所负责,张*25宣读后,才让民警走。

13、证人杨*2证言

证明其在张*1家地下室见派出所的孟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墙边坐,并听孟某某说接到举报来张*1家抓赌,来了没有见到人,被围困在地下室不让走,张*2用斧子要砍他,被人拦住了。公安局来人后,张*1家的人让民警写了东西后,凌晨2点多才让民警从地下室出来。

14、证人张*17证言

证明其在张*1地下室听见很多人的吵闹声,并听到大门外有人喊把车掀翻之类的话,随后警车被掀翻,其准备走时看到张*4在关张*1家大门。

15、证人侯某某证言

证明被告人张*2、张*1等人围堵民警及打砸警车的事实。

16、证人张*1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师**出所的民警到其家抓赌,被张*、张**、张*2、张*8、张*4、张*9、谷*、张*11、张*22围在了地下室、派出所的两辆警车被砸毁的经过。

17、证人杨*1证言

证明其被张*1叫到他家,听说派出所到张*1家抓赌博没抓住,张*2让派出所的所长说出谁举报的,其在那帮助看派出所的人了,张*1的父亲被120拉走后,其去地下室和张*2、张*12在那看着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不让走。其在地下室有十几分钟。

18、证人张*6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到张**家门口见一辆警车已经翻了,师寨派出所所长在张**家院内,见派出所的四、五个人在地下室,张*2和张*在那吵非让派出所的说出是谁举报赌博的,和谷*、张**2、张**8在那烤火的时候,张**2和谷*喊说走把那辆警车掀了,出来外面用谷*给的钥匙把警车后轮车气放了。

19、证人张*5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其和张**、张**、张*等人在张*1家地下室赌博了,后来张*1说有人举报了,人都往张*家了。回家半小时后就听说派出所的来抓赌博了。到张*1家门口见一辆警车已翻了,张*、张**、张**非要侯所长说出谁举报的,还要打侯所长。后去院外面看见人把另一辆警车砸了,其和张*11去接住公安局的人领到张*1家,让写认错书,不写不让派出所的人走。

20、证人张*3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和谷*、张*12、张*2、张*10、苏某某在张*19家喝酒,约9点钟时和谷*一块走了,到张*1家门口见两辆警车,其中一辆在地上翻着,看见张*12、谷*、张*13、张*4在张*1家门口站着,院里站的也有人,往地下室去了见张*2、张*1在地下室,还有五个民警在地下室的椅子上坐着,出来往外面走后,有人喊让把车掀翻,其就去帮忙把警车往南掀翻了。

21、证人张*26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看见被告人张*和一群人把民警堵到张**的地下室,张*2拿着一把斧头吓唬派出所的民警,并辱骂民警。其用一把铁耙砸了警车后视镜一下。

22、证人张*11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看见在张*1家的地下室,张*4、谷*等人在赌博,后张*1不让玩了,大家都去了张*家。晚上九点钟左右,其看见张*1家门口停了两辆警车,跟人跑到张*1家,在张*1家的地下室,看见张*等人和派出所民警吵、并说让派出所的民警把举报赌博的人找出来,要不然就不准走。后看到两辆警车被砸并被推翻。

23、证人张*4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看见在张*1家院内,张*、张*1、张*16和派出所所长说话,称非让说出是谁举报的赌博,不说出来不让走。张*2让地下室的人看住派出所的人不让走,后让大家都不要承认砸警车。

24、证人曹**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在张*1的家里,其看见张*和派出所的侯所长说话。

25、证人张*27证言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派出所民警去其家执行公务,并出示了证件。张*、张*2、张*6、谷*等人把民警堵在其家的地下室,称派出所不说出举报人是谁,不让走。期间张*2辱骂民警,并操起一把斧头威胁民警,张*和张*6让派出所写了一份证明。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证明参与妨害公务的人有张*、张**、张*2、张*1、谷*、张*13、张*18、张*5、张*12、张*4、张*4、张*11、张*3等人。其中张*、张*2、张*1带领着张*4等人把民警围堵在地下室,辱骂民警,威胁民警说出举报人。

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其和段某某、李*、杨某某、周某某驾驶警车到张*1家后,被张*2、张*、张*1、张*4、张*13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解救出来。张*、张*2、张*1领着张*4把民警等人堵在地下室,辱骂民警,并威胁说出举报人。其在客厅写无人赌博、并承担张*24医药费的证明时,张*4和张*13在旁边看着书写。

3、被害人李*陈述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周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1家后,被张*2、张*、张*1、张*4、张*13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解救出来。张*13在民警被围堵地下室后才去的,等人都去了一楼时,张*13又来到地下室坐在墙边看着民警,民警一旦走出地下室,就回有人强行推倒地下室。张*4、张*6、张*2、张*12、张*、谷*等人在地下室看守时,除了辱骂还威胁说出举报人,张*2还用斧头要去砍孟某某。

4、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李*、杨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1家后,被张*2、张*、张*1、张*4、张*13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解救出来。张*13在地下室没有讲话,坐墙边看着民警,张*4等人对民警进行辱骂。

5、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周某某、李*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1家后,被张*2、张*、张*1、张*4、张*13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解救出来。参与妨害公务的人有张*2、张*1、张*11、谷*、张*13、张*18、张*5、张*12、张*4、张*4、张*6、张*3等人。

(六)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2月8日晚上,其看见张**家门口有人还有警车,到张**家堂屋听到地下室有人,到那见张*2、张*6、谷*、张**等人,还有派出所的民警,问啥事民警说有人举报赌博,张*2拿着斧被人夺走了,有人喊把灯关了,让民警说谁举报了,侯所长到后和他在院子里说几句话,有人拉侯所长,段所长陪着张**的父亲坐救护车去医院看病了,有人把东面的大警车砸了,公安局的人来后张**让写个东西,派出所的民警就从地下室出来,把推翻的警车拉走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与被告人张*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屈玉飞
  • 审判员孙居芳
  • 人民陪审员李红琰
  • 书记员张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