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晚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郑**驾驶豫N78xx0号大货车通过新乡市牧野区秦庄超限站时强行闯岗,并将超限站工作人员高xx驾驶的执法车右前方撞坏后逃逸,高xx驾驶执法车在追赶郑**所驾货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郑**又将执法车右侧和尾部撞坏,后在延津县胙城乡一村庄将被告人郑**抓获,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撞坏的豫GK3xx9号执法车损失价格为6329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赔偿被害人共计6329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闯站、拒不接受检查站处理车辆记录,公路超限车辆初检单,新乡**庄超限站的证明,新乡**庄超限站的谅解证明,杨xx等人的执法证,民警田xx警察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郑**居民身份证、道路运输证,新乡**庄超限站行政处罚发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冯xx、高**、魏xx、王xx、杨xx、田xx、马xx、范xx的证言,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