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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3)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董*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黄色铃木牌雨燕轿车沿新乡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向右转弯时,撞上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正在等红绿灯的出租车,造成出租车损坏、车上乘客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驾车逃逸至新乡宾馆对面停车场时被陶某某的同事拦下。当晚约10时3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民警候**和韩*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候**要求被告人董*配合调查,接受抽血化验做进一步处理。被告人董*辱骂正在执勤的民警候**,并用拳头殴打候**面部和用脚踢候**下身,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导致民警侯**受伤。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9mg/100ml。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董*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黄色铃木牌雨燕轿车沿新乡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向右转弯时,撞上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正在等红绿灯的出租车,造成出租车损坏、车上乘客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驾车逃逸至新乡宾馆对面停车场时被陶某某的同事拦下。当晚约10时3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民警候**和韩*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候**要求被告人董*配合调查,接受抽血化验做进一步处理。被告人董*不予配合,辱骂正在执勤的民警候**,并实施了用拳脚殴打候**的行为。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董*赔偿陶某某13800元,赔偿程某某、郑某某3000元,被告人董*对民警候**也进行了赔偿,候**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的供述;

2、被害人侯**、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陶某某的证言;

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

5、查获现场照片;

4、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犯妨害公务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妨害公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对指控被告人董*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董*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刑期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乡市牧野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3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6月20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祥才
  • 审判员张子超
  • 审判员李惠萍
  • 书记员郭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