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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字(201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3年2月2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审理期限自2013年3月21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等多人为讨要工资,围堵新乡市人民政府北门口,阻止人员进出,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王*对出警民警潘*、李*进行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李*的陈述,证人王X一、王X二、王X三、孙XX、韩X一等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伤情照片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提供了谅解书两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王*等多人为讨要工资,围堵新乡市人民政府北门口,阻止人员进出,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王*对出警民警潘*、李*进行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被口头传唤到案。

伤情照片及三七一医院住院病历证实民警李*、潘*被殴打致伤及住院治疗的具体情况。

辨认笔录证实经过依法指认,民警李*、潘*均辨认出王**是于2012年12月3日对其进行殴打的人。

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王*,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镇?城居委会二队231号;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发现场图证实本案事发地点位于新乡市政府北门。

证人王X一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日9时许,在新乡市政府北门讨要工资,因为在市政府北门把政府门堵着了,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后来警察来了。警察在驱散过程中,工人不配合引发了冲突,在过程中有警察的手受伤了。

证人王X二、王X三、孙XX、韩X一、王X四、辛XX、韩X二、刘X、王X五、王X九、王X六、孟XX、王X七、邵XX、王X八证言均证实2012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他们一起到市政府要钱,把市政府出入的北门给堵住了,后来警察过去要他们让开,他们不愿让开,在警察劝阻的过程中发生冲突的事实经过。

证人刘X、王X五的证言证实他们系新乡市政府的保安,2012年12月3日上午执勤过程中有一群农民工过来找市政府的领导解决小店镇常村社区工地老板欠薪的问题,他们当时劝这些人不要有过激行为,后来警察来了,上访的几个农民工跟一个光头警察拉扯在一起,动手打光头警察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持续了大概几分钟。

被害人潘*、李*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他们接到命令有上访人员围堵新乡市政府大门,接到命令后,二人和民警张**、郭**、牛柏宝等人赶到市政府北门,发现有二、三十个人,有男有女,在做工作的过程中,二人被人打伤的事实经过。其中潘*脖子处被抓伤,李*面部被打伤、所戴眼镜被打掉损坏。

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他和小店**区工地干活的工友去市政府大楼找市政府领导希望能够解决工地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他们到信访局后没人管,于是他们把市政府大楼北门堵住,10时左右,警察过来了,其中一名警察阻止他录像于是发生争执,他和几名工友撕扯那名警察,后来把警察摔倒,期间他还踹了那个警察一脚。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12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再次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东峰
  • 审判员温晓雯
  • 审判员张巧荣
  • 书记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