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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4年3月28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刘*等在新乡市文化路博浪沙宾馆南,依法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杜**查处时,被告人韩某某等人酒后对多名执法民警进行推搡,致使杜**逃跑,后公安民警将妨害公务的韩某某控制后带进警车,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强行将车后门打开将韩某某抢出警车,并对多名民警进行推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张*一等证言,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户籍证明、现场图、视频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刘*等在新乡市文化路博浪沙宾馆南,依法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杜**查处时,被告人韩某某等人酒后对多名执法民警进行推搡,致使杜**逃跑,后公安民警将妨害公务的韩某某控制后带进警车,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强行将车后门打开将韩某某抢出警车,并对多名民警进行推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对民警张*二、张*一、程某某等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经查询,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文化路博浪沙宾馆南100米。

4、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

5、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对民警张*一、张*二、程某某等进行了赔偿。

6、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13日,因韩某某等人阻碍执法,致使查到的涉嫌酒驾人员逃跑。经了解,涉嫌酒驾人员为杜**,后经多方寻找未找到,致使无法及时提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

7、视听资料及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8、证人刘*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4时许,其和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巡防队员范**驾驶向阳分局1号防控车沿文化路巡逻至文化桥路口时,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拦住警车报警,说路边一骑摩托车的男子喝酒了,让进行处理。其和范**在博浪沙宾馆南50米处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拦下,亮明身份后,要求该男子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该男子无法提供,其就要求该男子一起回公安局落实身份,该男子满嘴酒气开始打电话,其就通知向阳2号防控车进行增援。2号防控车到之后,其和民警蔡*一起将骑摩托车的男子带至1号防空车,准备离开时,从文化路北面来了五六个男子,都是满嘴酒气,打开防控车的门强行把骑摩托车的男子拉了出来,其和民警立即下车向对方亮明身份,要求不要妨碍公务,对方五六个男子开始对民警进行推搡和拉扯,蔡*对现场进行正常的摄像,一个穿绿衣服的男子(韩某某)看到后拿着一个木头板凳和蔡*发生争执,蔡*拿催泪瓦斯对他喷射,他拿着木头板凳开始砸民警。其在对骑摩托车的男子进行控制时,那名绿衣男子手持板凳砸到了其腰部位置,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就趁机逃跑了。其就和那名绿衣男子拉扯在一起,其他的几名男子就趁机对其拳打脚踢,打其的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及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其给绿衣男子戴上了手铐,这时增援的向阳3号防空车和**安队的民警过来了,一起将绿衣男子带到警车上,这时另外几名男子就强行把警车的后备箱门打开,进到警车里进行抢人,在警车上看守那名绿衣男子的民警张*一和王*一被几名男子殴打,并被强行从警车上拉了下来。最后,增援的警力到了之后,才将那名绿衣男子和另外两个闹事的人带走,其中一个穿红色上衣(于某某),另一个穿灰色上衣(郭某某)。

9、证人蔡*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4时许,其接到向*1号防空车的电台,请求到文化路博浪沙南边支援。其到达现场后,向*1号防控车民警刘*讲明现场情况是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可能涉嫌酒驾,且没有驾驶证行驶证,让协助将该男子带回大队。其和刘*将该男子带至1号防控车准备离开时,从文化路北面来了五六个男子,都是满嘴酒气,打开防控车的门强行把该男子拉了出来,其和民警立即下车向对方亮明身份,要求不要妨碍公务,对方五六个男子开始对民警进行推搡和拉扯,其对现场进行摄像,一个穿绿色上衣的男子拿起凳子并对其进行辱骂,还将其摄像手机打掉在地,后拿凳子去砸刘*,旁边的几个男子也对民警刘*又拉又拽,当时现场很乱,其就拿出催泪瓦斯对这几名男子进行喷射,喷射后对方仍有男子对民警进行推搡拉扯,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不知什么时候逃跑了。其看见刘*和拿凳子的男子拉扯在一起,就过去和刘*一起控制他,其他的几名男子就趁机对其和刘*拳打脚踢,其中有一个穿红色上衣及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其拿出手铐和刘*强行将那个穿绿色上衣的男子戴上了手铐,这时增援的向*3号防控车及治安队的民警也相继过来了,一起将绿衣男子带到治安队的警车上,这时另外的几名男子就到警车上强行要拉开车门把穿绿衣的男子带走,还强行把后备箱的门打开,进入警车对民警进行殴打。由于对方人多且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穿绿衣的男子被强行从警车上拉了下来,现场所有的民警就集中在一起控制那名绿衣男子,期间那几名参与抢人的男子和绿衣男子的家属一直对民警推搡拉扯和辱骂,增援的民警及市局驻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的民警到之后,才将那名绿衣男子和另外两个闹事的人带走,还有几名闹事的男子早跑掉了。

10、证人王*一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防控中队的民警,2012年10月13日13点25分,其在3号防控车值班,接到1号、2号防控车电台呼叫增援后,就赶到博浪沙宾馆对面。见到1号防控车民警刘*正在控制一名男子,其上去帮忙,当时周围有很多人,有五六名男子上前阻拦不让带人,其和刘*强行将这名男子带上警车,这时一名穿红色花格衬衣男子和一名女性将警车的门强行打开去警车里抢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从警车里跑出来了,这时向阳分局治安队民警张*二、程某某、张*一开警用面包车过来增援,其和张*一又将这名男子带到警用面包车上,这时一群人围着面包车拉车门抢人,其和张*一在车里就锁门,他们强行拉开车门,那名男子的老婆从面包车后备箱的门进入车内拉该男子,并对其和张*一进行推搡、殴打,其被车下三四名男子往下拖,张*一被从警车里拽了出来,被控制男子也从车里出来了,这时督察民警也赶到了,将他们带到了公安机关。

11、证人程某某、张*二、张*一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3时30分,三人在向阳**理大队值班,接到通知,说防控车民警在文化路执行公务被围攻。三人驾驶警用面包车赶到了现场,在现场,看见防控车民警刘*拉住一名戴着手铐的男子,有几个人在推扯刘*。经询问刘*得知,刘*在查一名涉嫌酒驾的男子时,这名带手铐的男子拿板凳砸了刘*,让涉嫌酒驾男子跑了。张*二拿着摄像机对那些人说,让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那些人继续拽刘*和戴手铐的男子,张*二就让张*一、王*一将戴手铐的男子带到面包车里,这时过来十几名男女围住面包车拽面包车两侧的门,要把车上的人抢走,有几名男子隔着车窗朝张*一、王*一身上打,面包车内的男子也在使劲挣脱张*一和王*一,这时对方的人把面包车后门打开了,冲进车内一男一女,对民警又撕又拽,车外几名男子也在拽民警,将民警拉下了车,并拳打脚踢。这时车内那名戴手铐的男子跳出面包车就跑,被刘*拽住了,程某某、张*二、张*一就赶快过去控制住这名戴手铐的男子,后增援的民警赶到后控制住了局面。

12、证人王*二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中午,因为其搬家,家里的亲戚朋友都过来帮忙,中午吃过饭以后人都走了。其从家里出来走到新乡市文化路博浪沙宾馆南边,看到其老公韩某某被警察带到了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其就跑了过去,不知什么时候面包车的后门被打开了,其就上到了车里面,其就问怎么回事,外面有好几个人都在开面包车的车门,后韩某某被外面的人从面包车的侧门拉了出来,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其老公韩某某就被警察带走了。其看到一个警察的衣服被撕开了一个口子。

13、证人李*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其路过博浪沙*二三十米处的位置,当时人已经非常多,好多人都围着警察,事态已经失控,警察已经很被动,前堵后截的,有人在围攻警察。后来增援的民警到了,人群开始疏散,其看到一个戴手铐的男子坐在路边的基石上,有两个女的推着拦着不让警察带人,严重阻碍了警察的执法。

1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3时许,其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过了博浪沙宾馆大概二三十米处时,有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路上来回晃,像是喝了酒,差点撞着自己,后那名男子停在路边买凉皮。其继续往南走,正好有辆警车过来了,其就拦住警车,说骑摩托车停在路边买凉皮的男子喝了不少酒,问警察管不管,警察说管,后警察登记了其电话,就去找那名男子了。

15、证人王*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4时许,其当时正在店门口修台阶,看见一辆警车停在了门口,一辆摩托车在“003加厚凉皮”店门前的摊位上停着,民警向骑摩托车的男子要驾驶证。等其去找了一块砖回来,看见第二辆警车已经到了,有一个男子已经坐到了警车里,后过来一个男子从警车往外拉那名男子,男子被从警车拉出来,后对方至少有三个男子开始和警察拉扯,后来又来几辆警车,那几名男子不听劝,民警用催泪瓦斯喷了一个男子,又来几个男子,跟民警开始拉拉扯扯、推推搡搡。后来了一辆警用面包车,下来两个民警,把一个男子往警车里拉,该男子这一方的其他人就往面包车跟前去,边走便跟民警拉拉扯扯。

1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14时30分许,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带着他的妻子,到其凉皮店里买凉皮,这时从文化路北边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一个体型较胖的民警,该民警走到骑摩托车的男子跟前检查他的证件,后民警把骑摩托车的男子叫到警车里,这时候正好有人来吃凉皮,其就回去炒凉皮了,炒完凉皮出来后,其看见骑摩托车的男子跟民警推推搡搡,一会儿过来好多警车还有很多围观的人,其就赶紧收拾其凉皮摊,后面发生了什么就不清楚了。

17、证人彭*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3日,其坐4路公交车到博浪沙南边文化路上,看见一个男子一拳打在一个胖胖的男警察嘴上,其就下车去了打架现场看热闹,结果被打警察的人踢了一脚,其就从身上拿出了水果刀,后刀被警察收走了。

18、被告人韩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13日其搬家,其姐及姐夫杜**,还有一些其他朋友去给其暖房,中午一起去博浪沙对面的面馆吃饭。下午一点多,亲戚和朋友都走了,其和郭某某、于某某在后面收拾带的烟、酒等东西,后刚出饭店的门,就看见饭店旁边20米左右的地方,警察在抓人,三个人到跟前一看,是其姐夫杜**酒后驾驶被警察抓住了,其姐夫被带上了一个警车,其上前去问怎么回事,一个胖胖的警察不让其上前,说他们在执行公务。其当时刚喝过酒,说话比较硬,就上去双手抓住那个胖警察的胳膊,那个胖警察就将其往一边推,后就拉扯了起来,这时旁边的年轻警察就拿出药水准备喷,郭某某就上去拉那名年轻的警察,那名警察直接朝郭某某脸上喷了一下,后又朝其走过来,其就顺手拿起旁边的凳子,那名警察没有喷,其就将凳子扔到地上了,这时那两名警察就上来抓住其胳膊,其挣扎,他们将其摁到路边的墙上,后警察给其带上手铐,准备把其带到一辆面包警车上,其不去,他们强行把其带到警车上。到车上一名警察用膝盖跪着其腿,其用小腿朝那名警察的腰上碰了一下,这时不知道谁把面包车的后门打开了,其老婆王*二从面包车的后门上到车里拉那名年轻的警察,没有拉动,她从面包车里将车后面的一个门打开,其没有看清谁开始拉着其胳膊,让其下车,其下车后,其母亲和老婆拉其让其走,警察拉住其手铐不让走,后其还是跟着警察去派出所了。其这一方郭某某、于某某在现场,后来其母亲和老婆去了,其和警察发生了拉扯,其他人打警察了没有其不知道,警察受伤了没有其不知道,就知道警察衣服被扯烂了,其姐夫杜**可能在其和警察发生纠纷的时候跑了,后来就没有见到他。当天十个人左右在一起喝酒,一共喝了五六瓶白酒,其喝了五六两,当时喝过酒,比较冲动,不想让警察把其姐夫带走。

19、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0月13日,韩某某搬新家,中午其和韩某某等人在博浪沙对面饭店吃饭,13时许,韩某某的一个朋友去买凉皮了,30分钟后,不知谁说买凉皮那个人被交警拦住了,其和韩某某等人就出去了,见到两个交警在夺买凉皮男子的手机,韩某某就上去问怎么回事,后买凉皮男子和韩某某就与交警拉拉扯扯,其就上前去拉,警察不知用什么东西往其脸上喷了一下,等其缓过来,其看到韩某某在警用面包车里,其就到车前,用手扶了一下车门。其当天喝了一二两白酒。

20、被告人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2012年10月13日其和朋友“老*”、“老铁”等人在文化路博浪沙对面饭馆吃饭喝酒,其喝了二两多,人已经蒙了,后听说楼下有人和警察打架,就去了现场。其看见“老铁”带着手铐,有两三个警察将他往警车上带,“老铁”的老婆拉着“老铁”的胳膊,不让带,其就过去到一个警察身旁,问怎么回事,警察让其站到一边。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对民警进行了赔偿,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2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敬轩
  • 审判员张敬美
  • 代审判员王晶晶
  • 书记员吴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