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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E95001长安面包车,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井店镇铁道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张**、协警张**、单志刚查获。在公安干警张**亮明身份对其检查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拒不配合,不断辱骂张**,并拽住张**的警服长达一个小时,将其警服扯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还将协警张**拽倒,对其进行殴打。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到井**出所赔礼道歉并书写了悔过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一x、平xx、王*x、江xx、张x等人的证言;公安干警王**、王**处警情况说明;执勤民警张**、协警张**、单**情况说明;物证:干警被扯坏的衣服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视频光盘及说明;公安干警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又名张**),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北街村7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秀文
  • 审判员李林生
  •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 书记员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