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5年2月12日16时40分,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民警郭**、马**等人接新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到新乡县七里营镇丁庄村马发展家查处赌博案件时,受到被告人马**的威胁,马**并指使马发展(已判刑)等人将被查处的赌资、赌具抢走,将民警马**手部、联防队员马**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供述了在民警抓赌时,煽动或指使他人从民警手中夺去赌资、赌具;民警某某等人证明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马发展家抓赌,在其亮明身份后,受到被告人马**的阻挠,马**并煽动、指挥他人将赌资、赌具夺走,马**、马**被打伤;同案犯马发展及证人某某等人证明在派出所民警抓赌时,马**不让抓赌,并让他人将赌资、赌具夺回来,马发展等人就从派出所干警手中抢走了;并有书证110接警记录、提取证明、对被告人马**的抓获证明,马**、马发展刑事判决书,民警马**、马**伤情鉴定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学田犯贪污罪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马学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贪污罪数罪并罚,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马**上诉称:我没有打人,也没有赌博,构不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人员前去查处赌博案件时,已将涉案人员的赌资、赌具予以查收,被告人马**多次供述因不满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煽动涉案人员的不满情绪,进而发生殴打公安人员、抢走赌资赌具的行为,并有公安人员的证言及涉案被告人的供述在卷证实,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指使并伙同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