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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等九人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何**、常**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张**、贺**非法拘禁、贾美丽、贺**、李*f、何**妨害公务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贾美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f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何**、常**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 辩护人郭*,男,河南**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5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 辩护人曹*,河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张**,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贺**,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贾美丽,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贺**,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李*f,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何**,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闫瑜
  • 审判员李辉
  • 审判员崔海成
  • 书记员孟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