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等九人非法拘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何**、常**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张**、贺**非法拘禁、贾美丽、贺**、李*f、何**妨害公务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贾美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f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何**、常**分别以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