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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脱逃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唐*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原判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4年12月29日罪犯徐**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徐**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徐**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5月、2012年11月记功2次,2011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表扬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徐**,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琦
  • 审判员李信
  • 审判员谢田霞
  • 书记员李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