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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妨害公务罪、重婚罪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妨害公务罪、重婚罪,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妨害公务事实

2012年3月1日9时许,鹤壁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凡庄村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时,遭到被告人许**及其家人阻挠,被告人许**用石头将执法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价值462元),并伙同其家人将多名公安人员抓伤、咬伤。

案发后,许**已全额赔付该局车辆维修费用。

二、重婚事实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许**自己有配偶仍与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冯*、赵*、蔡*、王*的的证言,鉴定意见,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鹤壁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抓捕王**过程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许**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主动赔偿鹤壁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经济损失,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许**目前系一对不满二周岁双胞胎子女的唯一抚养人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解除被告人许**与王**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许**,别名张**,女,1979年7月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晨曦
  • 书记员赵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