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份的一天,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组织鹤壁**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在对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鹤壁市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被告人梁**在该违章建筑前手持汽油桶和打火机等物品,以谁拆其房子就跟谁同归于尽相威胁,妨害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贾**、魏一*、魏**、尚**、赵**、李**、杨**、翟**、孟**、户**、张**的证言,鹤壁市淇**赉店村委会证明,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鹤**滨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鹤壁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通知,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