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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有限公司审理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以原判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有限公司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及辩护人任*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指控,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发现自己的合作医疗站牌子被损坏,便四处找寻。12月27日17时许,李*怀疑其医疗站牌子被本村五保户李*某某毁坏,李*跟随李*某某到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柏弯村4组李*某某家中,发现其被损坏的部分站牌,被告人李*遂在李*某某家地坝中打李*某某一耳光,并抓住其衣服将李*某某向地上用力甩,李*某某仰面摔倒在地,李*朝李*某某身上猛踢数下,李*某某被打后站起来,李*再次朝李*某某踢一脚,致李*某某仰面倒地,李*继续踢李*某某,被群众劝开。2011年12月28日17时许,李*某某被发现死于自己家的楼梯口处。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村干部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李*接到电话后到达案发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安机关《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重庆市*有限公司鉴定所万州公物鉴(理化)(2012)第031号《理化检验报告》、重庆市*有限公司鉴定所万州公物鉴(尸检)字(2012)第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人邓*陈述、出庭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文某某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证人牟某某证言、证人马某某、蔡*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证人谭*某某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杨*某某、牟某某、胡*某某证言、重庆三*有限公司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被告人李*庭前供述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一审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称,公安人员在讯问时对其打骂,原所做其两次将李*某某摔倒在地的供述不真实,其在案发现场所作的第一次供述属实;他只打了李*某某两耳光,踢了李*某某,但是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不是他造成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申请证人吴*某某、熊*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熊*某某证实2011年12月28日上午10点钟左右,李*某某来门市站了一阵,当时他们正在做面条,就没有同他说话,吴*某某证实李*某某可能在门口站了10分钟的样子,熊*某某证实站了两三分钟就走了。他们与李*某某、李*以前都是一个队的,所以认识,没有亲戚关系。因为太平场逢二五八赶场,所以记得是28日见到了李*某某。

被告人李*辩护人提出,李*庭前供述是侦查人员采取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应予排除。证人证实2011年12月28日李*某某有活动,而尸检报告李*某某的死亡时间是2011年12月27日19时至23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李*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李*某某因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性。李*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查明

重庆市*有限公司判决认定,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发现自己的合作医疗站牌子被损坏,便四处找寻。同年12月27日17时许,李*怀疑其医疗站牌子被本村村民李*(本案死者,男,殁年43岁)毁坏,便跟随李*到重庆市万州区李*家中,发现其被损坏的部分站牌。李*遂在李*家地坝中打李*一耳光,并抓住李*的衣服将李*仰面摔倒在地,李*乱踢李*的身体。李*被打后站起来,李*再次踢李*,致李*仰面倒地。李*继续踢李*,被群众劝开。约一小时后李*到邻居文*某某家吃了晚饭即回家。2011年12月28日17时许,李*被文*某某发现死于李*家的楼梯口处,尸体呈仰卧状。经鉴定,李*系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重庆市*有限公司认为,首先,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李*某某被李*德先殴打后没有明显的伤痕,吃晚饭时李*某某摸着大腿说下身很痛,并没有向其他人提及有头部疼痛或眩晕。证人证实李*某某脸色发青、走路偏偏倒倒的表面症状,既有可能是头部受到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也有可能是下肢被踢伤而走路不稳,其伤情成因具有不确定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颅脑损伤形成的具体时间,亦不能确定李*某某颅内出血直至失去意识的时间。其次,根据现场照片和证人证实,李*某某被李*德先殴打时仰面倒在泥巴地上,泥巴地上有凹凸不平的小石头。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死亡现场在一楼楼梯口处,尸体呈仰卧状,尸体头面部朝北,左脚搭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死亡现场照片还显示尸体头部左下方有半块沙砖,头部下方的地面欠平整且杂乱。在两处现场李*某某均有仰面倒地,打架现场和尸体仰卧处同为地面,李*某某的颅脑损伤既有可能是被李*德先殴打后倒地时形成,也有可能是李*某某在自家楼梯口处因其他原因倒地时形成。再者,自2011年12月27日20时左右李*某某离开牟*某某家后至2011年12月28日17时左*某某发现李*某某尸体时止,在长达20余小时的时间内,李*某某是否接触其他人,其活动范围和具体状况均无确凿证据证明,尚有多种因素可能单独作用或者共同作用引起李*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李*某某因其他原因再次受伤的可能性。

综上,根据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得出李*殴打李*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李*某某死亡的唯一结论,不能证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李*的侵害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无罪。

二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抗诉提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能够排除李*某某因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性,本案事实具有唯一性。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庆市*有限公司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李*了被害人李*致其三次仰面倒地,其殴打行为恶劣。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的殴打行为与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只打了被害人李*某某两耳光,踢了屁股两脚,不可能引起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的结果。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时间不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2011年12月27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李*在重庆市万州区被害人李*地坝对李*实施了打耳光、脚踢并致李*仰面倒地的殴打行为。次日17时许,李*被发现仰面倒地死于家中楼梯口处。经鉴定,李*系颅脑损伤死亡。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李*的殴打行为与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行为必然造成了李*某某的颅脑损伤。李*对李*某某有殴打行为,但李*某某被打后,无明显颅脑伤痕,亦未送医院治疗诊断,无法判断出李*行为是否造成李*某某颅脑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证人文某某证实李*某某被打后,在他家吃晚饭,他问李*某某痛不痛时,李*某某仅陈述下身很痛,并未提及头痛及头晕的症状。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行为必然造成了李*某某的颅脑损伤。

2、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李*某某颅脑损伤的可能性。(1)杨*某某、牟*某某、胡*某某证实2011年12月27日中午,李*某某在杨*某某家吃午饭,李*某某和胡*某某两人喝了大约1斤白酒。证人马*某某、蔡*某某证实27日午饭后,看见李*某某躺在距李*德先诊所20多米的路边,身上有泥巴。李*德先供述,27日14时许*,向昌*和蔡*某某到其诊所打麻将说,路边躺着一个人,他出去见是李*某某,且处于半昏迷状态,身上到处是泥巴。他打电话让张*某某来接李*某某。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李*某某2011年12月27日中午在杨*某某家饮酒后,14时许*,被人发现倒在路边的情况。不能排除李*某某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的可能性。(2)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尸体仰面躺于其家中一楼楼梯口处,现场地面杂乱,尸体头部下方有半块沙砖。因李*某某独自居住,无证人能够证实李*某某在家中是否摔倒过,不能排除其在家中摔倒造成颅脑损伤的可能性。(3)李*某某于2011年12月27日20时许*离开牟*某某家至28日17时许*被发现死于家中。李*某某从被李*德先殴打后到其尸体被发现的时间段中,无充分的证据能够排除李*某某被第三人伤害或自己倒地受伤造成颅脑损伤的可能性。

综上,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锁链证实李*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重庆市*有限公司提出李*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意见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64年12月24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有限公司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有限公司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重庆市*有限公司决定对李*监视居住。
  • 辩护人任*,重庆市*有限公司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晓
  • 代理审判员王桂荣
  • 代理审判员姜圆圆
  • 书记员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