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戴**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庆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戴英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赃款返还情况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戴英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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