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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吴*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对罪犯吴**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北**庆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康*、左少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庆监狱根据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减刑建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北**庆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北**庆监狱对吴**减刑十个月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罪犯吴**因犯罪所得赃款,判决时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吴**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闫X、袁X的证言;(3)北**庆监狱出具的罪犯吴**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庆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庆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庆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60岁(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庆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莙
  • 代理审判员黄晓丰
  • 人民陪审员张垣平
  • 书记员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