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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佟*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丹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佟*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佟*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孟**、李**,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佟*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佟**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佟**,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晓书
  • 审判员秦艳芳
  • 代理审判员项前
  • 书记员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