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了(2008)独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克拉**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克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2012年3月、2013年11月经本院减刑三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