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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了(2008)独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克拉**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克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2012年3月、2013年11月经本院减刑三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撤回对罪犯宋*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宋*,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于新疆克拉玛依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印新红
  • 审判员张清霞
  • 人民陪审员吴红
  •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