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塔**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了(2011)塔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追缴受贿所得二十万元。被告人毕*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塔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及追缴受贿所得二十万元;维持被告人毕*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定罪量刑。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报称,罪犯毕**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2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4年1月、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获季度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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