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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犯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3次;已缴纳罚金3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原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钟**,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欧阳建辉
  • 代理审判员林传富
  • 代理审判员吕振云
  • 书记员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