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了(2013)万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陶**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出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刘**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和管教干警方可以及罪犯证人邱*、李*、唐**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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