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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暂扣的账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毛**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7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曙光
  • 审判员廖军
  • 审判员谢国泉
  • 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