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孝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一百四十万元,共计二百万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违法所得六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6241号、(2014)长中刑执字第0531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累计对其减刑2年11个月。
执行机关湖**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也出具材料表示愿意接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黄**违法所得已经全部退缴,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已经全部履行,悔罪态度明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服刑已过原判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