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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有限公司审理广东省*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赖*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河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有限公司重新审判。广东省*有限公司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河中法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时任东源县*有限公司主任的被告人赖*向村干部朱*、肖*、冯*提议,利用东源县人民政府推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工作的时机,夸大村委会欠朱*工程款的金额,朱*等三人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赖*写了4张共计欠朱*的工程款人民币125万元的假欠条,并在《村委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明细表》进行了登记,上报东源县*有限公司。随后,被告人赖*又指使朱*写了两张朱*共计收到新光村委会工程款75万元和50万元的收据,用于抵销夸大的工程款。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赖*、肖*、游*等人,以村委会还朱*工程欠款的名义,支取了上级下拨给新光村委会的款项11笔共人民币110.2万元,被告人赖*取走款项后,以内容为朱*收到新光村工程欠款的收款收据进行记账报账,除实际支付13万元工程款给朱*外,被告人赖*从中贪污人民币97.2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夸大村委会债务,使用虚假财务凭证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有限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赖步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赖*的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97.2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贪污97.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2、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上级拨款;3、侦查机关利用刑讯逼供方式对上诉人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朱*等村干部及朱*作虚假证言,应予排除;5、根据证据适用规则,证人证言与书证不一致,当优先采信书证,排除证人证言效力;6、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上诉人串供材料是否真实等重要事实未查清。请求对上诉人赖*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时任东源县*有限公司主任的上诉人赖*向村干部朱*、肖*、冯*提议,利用东源县人民政府推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工作之机,以方便村委会办事为由,在村委会向镇财政结算中心上报村资产财务情况时,夸大村委会欠朱*工程款的金额,朱*等三人表示同意。随后,上诉人赖*要求朱*书写了四张共计欠朱*工程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虚假欠条,在《村委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明细表》进行了登记,并上报东源县*有限公司。随后,上诉人赖*又指使朱*书写了两张朱*共计收到新光村委会工程款75万元和50万元的收据,用于抵销夸大的工程款。

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上诉人赖*、肖*、游*等人,以村委会归还朱*工程欠款的名义,支取了上级下拨给新光村委会的款项11笔共计人民币110.2万元,上诉人赖*取走款项后,以内容为朱*收到新光村工程欠款的收款收据进行记账报账,除实际支付13万元给朱*外,余款人民币97.2万元被上诉人赖*侵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中共东*有限公司、东源县信访局信访材料,证明多名村民联名举报赖*自任东源县灯塔镇新光村书记以来侵吞上级下拨移民款、补偿款100万余元等事实。

2、中共东*有限公司案件移送函和东源县*有限公司立案决定书,证明中共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将赖*涉嫌经济贪污移送东源县*有限公司侦查;同年7月18日东源县*有限公司决定初查,同年8月2日对赖*涉嫌贪污立案侦查。

3、东源县*有限公司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1)2012年8月3日,东源县*有限公司对赖*住处进行搜查,提取2007年至2011年新光村台账、明细账共10册、2007年至2011年财务报表、财物移交清单共12份、2007至2012年6月份新光村记账凭证64册、新光村委会协议书、村道合同、建房合同、补充协议书共8份。(2)2012年8月3日,东源县*有限公司从赖*住处扣押保险柜一个,在保险柜内发现一枚私章。(3)侦查机关从赖*家里扣押了总账及现金日记账7本,2002年至2004年4月记账凭证1叠,笔记本1本,银行存折6本,保险柜1个及有关单据、合同、协议、收据、欠条、借条、税票等1叠。(4)在赖*家里扣押手写便笺一张(05年12月-款10万、03年12月-款40万、03年10月-款53万、03年12月-款22万),经证人朱*辨认,确认该4笔款系赖*列出的工程款,并叫她书写欠朱*的工程款,共计125元;上诉人赖*亦辨认了上述手写便笺。

4、欠条4张(新光村委会分别于2003年4月12日欠朱*工程款22万元、于2003年10月6日欠朱*工程款53万元、于2003年12月10日欠朱*工程款40万元、于2005年12月20日欠朱*工程款10万元。共计欠朱*工程款125万元),经证人朱*辨认,确认该4张欠条是赖*列出后叫她抄写上交灯塔镇财政所挂账的;经证人冯*辨认,确认该4张欠条是村里挂账扩大债务的欠条,由朱*书写的。

5、收款收据2张(朱*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新光村委会交来办公楼工程款50万元、收到新光村委会交来建设村道工程款75万元),经证人朱*辨认,确认该2张收据不是他写的,收据上“朱*”的签名不是他签的,也没有收到这两笔款项;经证人肖*辨认,确认该2张收据是赖*叫朱*书写的,收据上“肖*”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经证人朱*辨认,确认该2张收据是赖*叫她书写的,收据上“朱*”的签名是她签的。

6、东源县*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光村委会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明细表》、《债务明细表》,证明2006年底村账镇管时,新光村委会挂欠朱*工程款125万元。

7、相关收款收据、支票、取款凭证

(1)NO.015838收据:2007年9月23日收到新光村委会交来村道工程欠数85000元,核准赖*,出纳肖某甲,经手人朱*。

支票:时间2007年9月23日,金额85000元,支票背书签名赖*。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当时她与赖*、游*、肖*一起去信用社取钱,支票背面“赖*”的签名是赖*本人签的。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2)NO.0010814收据:2008年6月2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欠数18000元,赖*核准,经手人朱*。

支票:支票背面背书签名赖*。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

(3)NO.015655收据:2009年1月20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还款110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包括朱*的签名是她书写的,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辨认了该收据。

(4)NO.015657收据:2009年1月20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还款23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包括朱*的签名是她书写的,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5)NO.015659收据:2009年1月20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还款78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支票(三笔款出账):时间2009年1月20日,金额288000元,支票背书签名赖*。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包括朱*的签名是她书写的,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当时她与赖*、游*、肖*一起去信用社取钱,赖*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支票背面“赖*”的签名是她代签的。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6)NO.2624677收据:2009年4月14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和村道款198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支票:时间2009年4月14日,金额198000元,支票背书签名赖*。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包括朱*的签名是她书写的,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当时她与赖*、游*、肖*一起去信用社取钱,支票背面“赖*”的签名是赖*本人签的。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7)NO.0011428收据:2009年5月13日收到新光村委会修路工程欠款70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支票:时间2009年5月25日,金额70000元,支票背书签名朱*。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当时她与赖*、游*、肖*一起去信用社取钱,支票背面“朱*”的签名是她本人签的。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8)NO.015769收据:2009年9月15日收到新光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还款70000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支票:时间2009年9月15日,金额70000元,支票背书签名赖*。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是她书写的,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当时她与赖*、游*、肖*一起去信用社取钱,支票背面“赖*”的签名是赖*本人签的。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9)NO.02858499收据:2010年7月10日朱*收到新光村委交来现金18万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游*的签名。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他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10)NO.2221591收据:2011年1月29日朱*收到新光村委交来现金14万元,经手人朱*,收据背面有赖*、肖*、朱*、游*的签名。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签名,也没有收到此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款项被赖*领走。

证人肖*甲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证人游*经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签名是赖*叫他本人签的。

(11)NO.01760037收款收据:收到新光村道路工程款(还款工程)13万元,经手人朱*。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款收据是他写的,工程款也已收到,是2007年1月前在新光村做的工程款。

证人朱*辨认,确认该收款收据是赖*交给她的。

8、东源县*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光村委会科目余额表应付款朱*2007年1月至2012年5月明细流水余额表,证明2007年1月科目余额表欠朱*工程款125万元,2012年5月科目余额表欠朱*工程148000元。

9、建房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1)建房协议书:甲方新光村委会(甲方签名赖*、冯*、肖*、朱*),乙方朱*签名朱*),于2006年9月28日签订建房协议书。证人朱*确认该建房协议书是他为新光村委会修建村委会办公大楼主体工程的协议,工程款在2006年底已按实结清。

(2)补充协议书:甲方新*(赖步云),乙方朱*,新*办公楼附属工程,造价10万元,时间2006年10月26日。证人朱*确认该补充协议是赖步云在2012年7月拿给他签的,他没有做这项工程。

(3)补充协议书:2005年11月19日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灯塔镇新光村与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三方,关于建设新光村道路工程2.126公里(实际是1.7公里),总金额49.01万元。资金由省市县交通部门补助外,不足由新光村负责解决,先付3万元,余款在2006年底付清。证人朱*辨认,确认该工程款已付清。

(4)协议书:甲方新光村委会(甲方签名赖*),乙方朱*签名朱*),修建从1944线公路至赖*屋至下角村道长约800米,时间2006年10月6日。证人朱*经辨认,确认修建该800米村道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跟赖*口头谈的,工程造价大概6至7万元,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也没有进行结算;该协议是赖*于2012年7月写好拿给我补签的,造价15万元也是赖写好的。

(5)协议书:甲方新光村委会(甲方签名赖*),乙方朱*签名朱*),修建半岭至下角村道,时间2006年10月6日。证人朱*经辨认,确认修建该500米村道路基,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跟赖*口头谈的,工程造价4万元左右,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也没有进行结算;该协议是赖*于2012年7月写好后跟上述800米村道的协议书一起拿给我补签的,造价14万元也是赖写好的。

(6)补充协议书:甲方新光村委会(甲方签名赖*、肖*),乙方朱*签名朱*),时间2006年10月25日,总公里7.2公里,每公里造价23万元,总金额165.6万元。证人朱*经辨认,确认签订该协议时肖*在场,在修建这条村道路基时,因两村之间的土地纠纷发生打架事件而没有完工,经协商新光村答应补偿22万元损失给我,后这22万元没有补偿给我。

(7)补充协议书:甲方新光村委会(甲方签名赖*),乙方朱*签名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22万元,在2008年底付清,时间2006年11月27日。证人朱*经辨认,确认该补充协议书不是2006年签的,是赖*在2012年7月与800米村道工程协议书一起拿给我补签的。

10、东源县灯塔镇各村委会成员花名册和关于赖*任职的通知,证明赖*从2005年至案发时,任灯塔镇新光村书记兼主任。

11、东源县看守所出具的说明及相关串供材料,证明上诉人赖*在东源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看守人员从赖*衣物处查获串供材料两页,内容显示交代女儿找朱*(即朱*),让朱*承认收款收据是其本人提供,也是他叫其他人写的(但是谁写的就记不得了),总金额是110.2万元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的证言:我是新光村*有限公司主任兼报账员。我村挂账欠朱*老板125万元不是真实的,应该是夸大的,我知道不欠朱*那么多的工程款。2006年12月底,赖*叫上肖*、冯*和我一起,商量把村里的欠朱*债务做大,以方便村开展工作。赖*先写好欠朱*的欠条,我亲笔抄好后在村里挂账。经辨认金额分别为10万、40万、53万、22万元的新光村*有限公司四张欠条,此四张欠条是赖*叫我写的。

2、证人肖*(新光村*有限公司副主任)证言:2006年12月中旬,赖*叫上我、冯*、朱*在他家里商量村帐镇管。赖*提出以欠朱*125万元工程款虚假报账,方便村搞活经济,我们都表示同意,朱*负责用收款收据写了两张欠条,四人都有签名,一张是50万元,一张是75万元,准备拿去财政报账。后听朱*说,财政认为这收据不合格,就改为四张收据重新报账。每次取钱,由朱*去财政开出支票,我和村委赖*、游*一起去信用社取钱,取出钱后由赖*直接拿走,我和朱*都没有经手。我没有在还款给朱*的收据上签过名,因为那是虚假的。我们村没有欠朱*工程款。2005年下半年至2008年,新光村书记兼主任是赖*,副主任是我,委员是朱*,妇女主任是冯*。我村是移民大村,主要收入有移民后扶贫资金、管理费、移民资金和政策性拨款。在虚假挂账125万元过程中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费。我们村的确有欠朱*的钱,但没有那么多,因为经我手已经支付给他很多钱了。村委大楼是2005年由朱*建的,一共用了17、18万元,有验收单和结算单。2006年之后朱*就没有在我村做工程了。2006年12月村帐镇管前,我们村委干部四人在赖*家中算账,当时村欠赖*个人18300元,另外有一笔投资高新区12万元外债,村委会所有债务包括饭店的账都结清了。2009年,我们向镇里告赖*,赖*从我们村的红砖厂给了我们三个村干部各22万块红砖,折价约3.3万元。

3、证人冯*的证言:2006年村帐镇管前,我和赖*、肖*、朱*二楼进行结算,记得结算以后,没有欠朱*工程款了。2006年底,赖*叫我、肖*、朱*到其家商量村账镇管的事,赖*当时提出以欠朱*125万工程款的名义在村里挂账把债务扩大,有利于向上级争取资金,搞活村里的经济。2006年以前朱*是在我村做了村道及办公楼等工程,具体做了多少钱不清楚,另外至于我村欠朱*125万元的工程款中,有无还钱给朱*我不清楚,因为我村里的钱的开支全部掌握在赖*手中,我不清楚钱的开支情况。经我辨认,四张共计欠朱*工程款125万元的欠条,是朱*写的。

4、证人朱*的证言:新光村委会根本没有欠我工程款125万元,我也没有这些欠条。四张共计欠我125万元的欠条不是真实的。赖*也没有付给我125万工程款。2005年8月之前,我在新光村所做工程的工程款是60万至70万,这笔工程款到2005年底已付清给我。村委办公楼是我承建的,2006年底完工,也已经结算了,工程款也于2006年底付清了,赖*和肖*都付过款给我。2005年8月到2006年底,我在新光村做了一条约2公里的村道、约800米的村道路基工程、约400米的村道路基工程、7.2公里的村道路基工程。2公里的工程款已付清;800米的工程款6.7万元没有付;400米的工程款4万元也没有付;7.2公里的工程因打架没有做,赖*和对方村委会协商后说给我22万元,但一直没有给。

5、证人游*的证言:我于2008年6月后任新光村*有限公司委员。村里的经济都由赖*掌管,朱*负责报账。2011年之前,取钱时由村里几个干部赖*、朱*、肖*和我一起去信用社取的。2011年之后,村里聘请了肖*、赖*,赖*就较少叫肖*一起去取钱,但每次都叫我和朱*一起去,有时是赖*办手续,有时是朱*办手续,有时是赖*直接将取出的钱拿走,有时是朱*取出后交给赖*。虚假挂账125万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费。2010年底,我村异地开发项目中,赖*某甲和朱*付了一笔22万元的工作经费给我村,钱被赖*拿走了,村里又没有做什么事情,我们几个村干部就问赖*这22万元用于什么地方了,赖*为了平息我们的怨气,从他的砖厂给了我们三个村干部肖*、朱*和我每人22万块红砖,折价约3.3万元。我委托肖*卖得1.5万余元。

6、证人赖某甲的证言:我从2003年至2005年8月担任新光村书记、主任,离任时村委会只欠村干部肖*2000元、朱*4500元、冯*1900元,共计欠款8400元,除了上述欠款外再无债务。在新光村任职期间,朱*在村里做了半岭自然村道基础工程、路基工程,约3公里,工程款由移民资金支付给朱*,没有欠工程款。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朱*做榜光自然村的村道约几百米,还有新光村村委会办公大楼。

7、证人赖*某乙的证言:我于2011年5月后担任新光村*有限公司委员。2011年5月,肖*在新光村做了太阳能工程和自来水工程,太阳能工程款由赖*支付的。新光村委会大楼没有装修。2011年底,我跟赖*、朱*、肖*、游*一起去信用社取钱,赖*和朱*在柜台办理取钱手续,朱*取出钱后交给了赖*,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8、证人肖*的证言:我于2011年5月后担任新光村*有限公司委员。2011年5月,肖*在新光村做了太阳能工程,灯塔自来水厂做了村里的自来水工程。村里怎样支付工程款我不知道,是由赖*和朱*支付的。在2011年底,我跟赖*、朱*一起去信用社取钱,赖*和朱*在柜台办手续,然后由赖*或者朱*取出钱就开车离开了。这些钱用来支付什么工程款我不知道。

9、证人肖*的证言:在2005年赖*任村书记兼主任后,我帮村委会修了一口山塘,2005年底完工,赖*说合同由他负责,总工程款39000元,赖*在2005年底付清给我。

(三)鉴定意见

1、广东翔*有限公司出具的(2013)会鉴字第0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07年1月1日,灯塔镇*有限公司记载“应付账款朱*”为125万元,于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偿还朱*的工程款共110.2万元,欠朱*14.8万元。支付朱*的110.2万元工程款,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介绍捐赠等。2009年1月15日,灯塔镇*有限公司与朱*签订村道公路合同,工程总造价132.5万元,截止2012年8月31日,新光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71.6万元未支付工程款60.9万元。

2、广东省*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公(司)鉴(文)字(2014)10号笔迹鉴定文书,证明送检检材《收据》(即书证中第一份NO.015838收款收据),主要内容为“2007年9月23日、今收到新光村委会交来村道工程款欠数捌万伍仟元整(¥85000)、经手人:朱*”,检材上“新光村委会交来村道工程款欠数”、“朱*”字迹与朱*样本上字迹不是一人所写;检材上“新光村委会交来村道工程款欠数”、“朱*”字迹与朱*样本上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四)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2007年之后,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一共支付约170万给朱*。每次付钱给朱*都是我们几个村干部一起到信用社取款,由朱*取钱后交给我,我俩一起见朱*,由我付钱给朱*,朱*收到钱都写回收条给我,然后我再转交给朱*。经辨认收据NO.015838、NO.01760037、NO.0010814、NO.015655、NO.015657、NO.015659、NO.2624677、NO.0011428、NO.015769、NO.02858499、NO.2221591,全是付钱给朱*时朱*提供的,收据所显示的金额就是我支付给朱*的金额,至于收据上的名是否朱*所签我不清楚。在我任职期间,我村的收入是2005年至2006年主要收入是移民办下拨经费,向上级部门和企业争取的资金;2007年开始主要收入有后扶资金,上级拨款,以及向上级部门争取的工作经费等。2005年,新光村与朱*签订了一份7.2公里的村道工程合同,当朱*平整路面准备铺路面时,隔壁结游草村认为有些村道是他们的,不准我村铺路,发生打架事件,后来我村跟朱*作了补充协议,答应赔偿22万元给朱*。由于这22万元当时没有给朱*,在2006年底结算时计入欠款。另外在2006年还由朱*新修了2条路,当时签订了协议及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这2条路的总工程款大概是30多万元(具体数额以合同为准)。2006年,新光村建村道、盖村委会办公楼、太阳能热水器、自来水等工程分别由朱*、肖*、肖*等人承包。至今新光村仍欠肖*、朱*工程款,挂账朱*125万元是真实。2007年1月村账镇管的时候,新光村仍欠朱*120万元至130万元的工程款。在2006年底我村写了欠条给朱*,后上级拨款给我村时我们陆续支付给朱*,已支付给朱*1102000元。

关于上诉人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赖*贪污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第一,新*委会账目中有经手人朱*于2007年9月23日至2011年1月29日收到新*委会支付工程款97.2万元的收据10张;证人朱*、肖*、冯*、游*的证言及上诉人赖*的供述均证明该97.2万元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给朱*。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新光村以工程款的名义的确支付朱*工程款97.2万元。第二,证人朱*、游*、肖*、冯*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97.2万元由他们几个村干部与上诉人赖*一起在信用社取款后全部交给了赖*;上诉人赖*在侦查阶段对款项已交给其的事实亦供认在案;证人朱*证明其没有收取上述收据中的97.2万元,且上述收据中经手人朱*的署名也非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意见证明,上述97.2万元所涉10张收据中的1张收款收据(编号015838)朱*的署名是朱*所签;证人朱*、游*、肖*均确认97.2万元所涉10张收据上的署名非本人所签或由朱*根据赖*的吩咐伪造的。上述证据证明97.2万元由上诉人赖*领取后未支付给朱*,并以伪造的朱*署名的收据报账。第三,证人朱*、肖*、冯*等人均证明在村账镇管时,赖*召集他们商量夸大村委会欠朱*工程款125万元,以方便村委会的开支,当时村委会实际仅欠朱*少量工程款;证人朱*证明新*委会所欠工程款已于2006年底之前全部结清,村委会大楼的工程款在2006年底2007年初也已付清;村委会前支书、主任赖*证明其任职期间(2005年8月前)已不欠朱*的工程款;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赖*家中扣押的收据2张(日期2006年12月30日、朱*共计收到新*委会工程款75万元和50万元),其目的明显是用于抵消夸大的工程款,亦印证了朱*等人所述经商议并夸大欠朱*工程款的事实。第四,上诉人赖*辩解没有夸大欠朱*125万元工程款及在侦查阶段供述经手人朱*于2007年9月23日至2011年1月29日收到新*委会支付工程款97.2万元的10张收据均是朱*提供的事实,其供述和辩解不符合常理,且与证人朱*、肖*、游*、朱*、赖*等人的证言及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矛盾。第五,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赖*家中扣押伪造的朱*收到新光村工程欠款125万元的收款收据及赖*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传递信件要求朱*冒认领取了新光村110.2万元的纸条,亦证明上诉人赖*为侵吞公款伪造凭证平账,事后为逃避罪责又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的事实。综上,证人朱*、游*、肖*、肖*的证言稳定一致,与证人朱*、赖*等人的证言能互相吻合,与上诉人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判认定上诉人赖*贪污人民币97.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赖*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贪污证据不足以及朱*等证人的证言应予排除等不能成立。

2、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上级拨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新光村*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收入共计400余万元,其中300余万元即绝大部分来源于移民资金等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等,故原判认定涉案款项为公款的理由充分。

3、关于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取上诉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赖*在侦查阶段对贪污公款的事实多次供认在案,其供述条理清晰,客观、详尽,且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侦查机关询问、讯问上诉人赖*的笔录显示,侦查人员对上诉人赖*的询问、讯问符合法定程序,且赖*在每次接受询问、讯问后均表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被诱供,相关询问、讯问笔录亦均经赖*阅读、修改后签名确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取上诉人口供的意见不能成立。

4、上诉人赖*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假财务凭证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97.2万元,原判根据上诉人赖*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使用虚假财务凭证进行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9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当及认定上诉人赖*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有限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男,于广东省东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东源县*有限公司主任、支部书记,住东源县灯塔,因本案于201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 辩护人朱*,广东踔*有限公司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凌云
  • 代理审判员林恒春
  • 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 书记员叶松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