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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案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有限公司审理广东省*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佛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有限公司代理检察员张*、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岑*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李*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黄连宇祖庙大街3号一士多店内因赌博发生争执,张*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李*身上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不计后果向被害人身体多处要害部位捅刺多刀,主观上明显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张*前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也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上诉人张*只是酒后一时失手刺伤被害人而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4日15时许,上诉人张*与被害人李*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宇祖庙大街3号一小商店内因赌博发生争执,当被害人李*离开该小商店时,上诉人张*随即追上被害人李*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李*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在社学大街一老乡开的士多店里玩,到了3时许,有四、五个人在用扑克牌赌钱,花名叫“小老壳”(姓张*)的老乡坐庄。后一名老乡李*吵了起来,其他人没有出声,李*走出店里到了路面吵,一会儿后“小老壳”也走了出去。后见他们两人纠缠在一起,李*突然往前跑,“小老壳”就在后面追,后追不上就返回来。后听人说李*受伤倒地,他走到桥那边见李*流血倒地,遂叫身旁的老乡打电话报警。他辨认出“小老壳”就是被告人张*定富。

2、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下午3时许,他开摩托车途经黄连居*有限公司社稷街一士多店时见有四、五名男子玩扑克,李*后搭他回去。期间,李*一名老乡用家乡话吵起架来,听不懂他们在吵什么,估计是李*另外三人骗他钱,李*还走出门口用手机打电话说要找人来与这三人算帐。在李*打电话时,店里一男子冲到李*的面前用刀(白色,双刃,宽约3厘米,长约20厘米)捅了李*的腹部两刀,李*跑了几米后回头跟捅他的人说话,该男子又用匕首向李*的胸部捅了一刀,李*继续逃跑,该男子大概追了100米左右不小心跌倒在地,后就往回走了,他见状遂报警。他辨认出持刀捅伤李*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张*。

3、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她男朋友李*的朋友魏*打电话告诉她李*在黄连小市场附近出事了,她就与魏*一起过去看。到了现场见李*躺在地上,右胸部和左腹部均有刀伤,满身是血。魏*没有告诉她李*被砍伤的原因,说有人打电话通知他才知道李*受伤的。

4、证人魏*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李*手机打他电话叫他过去黄连市场将军庙(无说原因),他就与朋友一起过去,到了现场见到李*、胸部受伤倒地,流了很多血,后找到了李*的妻子小*过来,与其他人一起将李*送去医院。

5、证人冼金秀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她去幼儿园接女儿时听人说其丈夫张*富杀了人,她就想将女儿安置在大哥家里,回家收拾衣服时被警察带走。

(二)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下午3时许,他与被害男子及另外两名老乡在黄连村将军庙斜对面一士多店里打牌赌钱,还喝了半斤多白酒。期间,他与被害男子因输赢发生争执,该男子要他赔钱,他不肯。该男子便走出店门大声说现在不给5元,以后要给500元,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听声音是叫人来打架。他很气愤,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长约12厘米,弹出来后长约25厘米)冲到该男子身边,打开刀连续捅了该男子腹部约两刀,该男子往前逃跑,他从后面追赶,后拖鞋掉了被拌倒在地。后他逃离现场,到了河北石家庄的时候把刀丢掉。被告人张*对作案地点作了指认。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黄连宇祖庙大街3号。大街3号一楼的士多店里面物品摆放凌乱,两张圆台倒地,南面有生锈铁台,台上有三个扑克牌盒。大街3号门口北侧9米的路面上发现一处点滴状血迹,方向朝西延伸到社学大街24号门口,该门口对开2米的路面有一处1010厘米范围的血泊,血泊往西北方向8米的路面发现有点滴状血迹。

(四)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左季肋部一2.5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右胸锁骨下一2.8厘米创口,深入胸腔;左腹平脐部一2.9厘米创口;左上臂一贯穿性创口,由上臂外侧斜向内侧,外侧为2.8厘米、内侧为2.3厘米;左肘关节内侧两处创口,长分别为3.3厘米、2.3厘米。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解剖见左季肋部9、10肋间创口深入胸腔,造成左肺下叶破裂,右胸锁骨下创口深入胸腔,造成右肺上叶破裂,双侧胸腔积血性液1400毫升。结论是被害人李*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综合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的情况。

对于上诉人张*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因与被害人在赌博中发生争执而持刀不计后果地向被害人的胸部、腹部等身体多处要害部位捅刺多刀,使被害人胸部损伤造成双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证据俱在,上诉人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是因双方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突发性案件,上诉人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况,上诉人张*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张*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是因双方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突发性案件,上诉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况,对上诉人张*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张*刑偏重。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张*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有限公司(2006)佛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有限公司(2006)佛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张*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有限公司。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于2005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岑*,广东*有限公司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龙丽霞
  • 审判员李毅
  • 代理审判员向玉生
  •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