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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根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来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雷*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本院2012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11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雷**,男,1953年7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卉
  • 审判员郑云
  • 审判员徐际双
  • 书记员徐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