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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九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为罪犯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余刑1个月零11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68年8月9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李大卓
  • 审判员高振洲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