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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4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京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左转至燕山立交桥东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状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户籍地北京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喆
  • 书记员周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