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