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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费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费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费*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费*本人的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2、安徽**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费程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安徽**司法局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3、安徽**民法院出具的缴款单据证实,该犯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费程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费程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故费程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费程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费*,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