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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景彤
  • 审判员黄美华
  • 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 书记员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