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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女,汉族,1992年6月2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洪琳
  •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