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和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和吉才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年零7个月。执行机关丽**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和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和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和吉*系数罪并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和吉*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