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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青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青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青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文贵
  • 书记员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