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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汉族,经理,现在黑龙**尔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娜
  • 审判员关毅民
  • 代理审判员田鹤
  •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