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对田*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9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富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田*,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尔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敖丽静
  • 审判员石玉芳
  • 代理审判员田鹤
  •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