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正江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桂正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桂正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正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正江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正江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