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正文

孟**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孟**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靖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孟**尚欠罚金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04800元未能履行。经查询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相关机构,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3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孟**,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建通
  • 审判员蔡小燕
  • 审判员江贺
  • 书记员曾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