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孟**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靖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孟**尚欠罚金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04800元未能履行。经查询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相关机构,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3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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