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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一案,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二刑诉(2014)3号起诉书,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了(2014)峄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某提出上诉。枣**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枣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我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徐*、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辩护人申请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5月,峄城区古邵镇进行示范镇建设,决定拆除位于该镇古邵西村的原枣庄森**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凯木业)的厂房,被告人孙某某隐瞒该厂房因债务纠纷于2010年11月29日被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给张**的事实,以厂房所有权人的身份,多次与古邵镇政府商谈拆除厂房补偿事宜,骗取补偿款80万元,在收到补偿款的当日及次日,将资金全部取出用于偿还债务,随后失去联系并逃至新疆。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高*、李**等人证言,收到条、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辩解,没有任何人通知他被通缉的事情,在他心目中这80万赔偿款是赔偿前期拆除院墙、办公用房等建筑物的损失,不包括拆除厂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1、被告人孙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2、孙某某的厂房被判给张**的事情并非秘密,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出逃行为。三、即便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认定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29日,峄城区古邵镇政府为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同峄城区古邵镇古西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给古西村项目税收返还款15000元,时间30年,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35年9月30日止。由古西村为有关招商项目创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为引资企业协调涉及村居民利益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工农关系事宜。在此政策下,2007年6月1日,孙*某以枣庄**限公司的名义同峄城**西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古西村将本村地块20亩无偿提供给枣庄**限公司使用30年,期间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37年5月29日止。枣庄**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07年6月5日,经营期限至2037年6月4日,主营木材加工,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戊(孙*某之子),由孙*戊实物出资82万元,孙*某货币出资30万元,2009年5月30日,孙*戊又补充货币出资88万元。在最初建厂期间,2006年11月2日,枣庄市**城分局以枣庄**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邵镇古西村集体土地建厂为由,责令停止违法建厂,并于2007年11月27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枣庄**限公司违法占地11700平方米,所占耕地为基本农田。枣庄**源局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枣庄**限公司15日内退还占用土地117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51000元。后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本镇违法占地清查拆除工作,强制拆除了枣庄**限公司除厂房之外的院墙、餐厅、办公室、硬化路面、电力线路等设施。镇政府替枣庄**限公司缴纳罚款351000元。

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孙*某以孙**的名义向张**借款40万元,自己做担保人,后因无力偿还,张**起诉至峄**民法院。期间,张**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孙**厂房2000平方米,半成品板材及板皮一批。经法院调解,孙*某连带偿还欠款40万本息,于2009年12月15日前付清。后因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评估,对原来查封的孙*某企业中的厂房、货物半成品、成品进行了评估,作价439300元,经法院拍卖流拍未有结果。峄**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上述厂房、半成品板材作价289600元抵给了张**。张**接手厂房后一直闲置未用。后张**的姐夫王*同李*戊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厂房租赁给了李*戊使用。租期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在李租赁期间,孙*某一直在厂房为其帮忙。

2013年4月,古邵镇政府搞示范镇建设,要占用森凯木业土地,因森凯**公司厂房一直未清除完毕,便多次派人找孙某某协商拆迁事宜。2013年4月4日,古邵镇政府委托山东中**有限公司对森凯**公司内的厂房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083.10平方米),按照2013年4月11日基准日价格,评估价值为645068元。在此基础上,镇政府多次同孙某某协商,于2013年5月4日支付孙某某补偿款80万元。孙某某收到后偿还了自己外欠债务。

2013年5月27日在乌鲁木齐至济南的1086次10车内乘警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盘问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枣庄**限公司注册及吊销资料。证实该公司投资经营情况及所有人情况,该公司实际所有人孙某某,2007年6月5日成立,2010年12月16日因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吊销。

2、土地使用合同两份,协议书一份。证实,在古邵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下,被告人孙某某无偿使用古邵镇古西村耕地20亩在古邵镇古西村投资建立了枣庄**限公司。

3、枣庄**限公司非法占地被土地管理部门处罚卷宗材料一宗。证实枣庄**限公司因投资建厂非法占用耕地被行政处罚的经过。

4、峄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评估报告,执行及拍卖手续一宗。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因借款纠纷,其用厂房抵还债权人张*甲债务的情况。证实孙某某经法院查封的厂房及产品评估价439300元,因拍卖未果,最终作价289600元抵给张*甲其中半成品价值42000元。

5、收款条一张,证实孙某某收到峄城区古邵镇政府补赔款80万元。

6、山东中**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证实,经古邵镇政府委托,对枣庄**限公司内厂房评估,2013年4月11日基准日评估价格为645068.25元。

7、古邵镇政府会议纪要一宗。证实2008年10月,古邵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违法占地清查工作。对违法占地原则上不予补偿。同时证实2013年古邵镇示范镇建设,需要占用枣庄**限公司土地,限期搬迁拆除。

8、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自己系古邵镇政府招商引资到古西村投资建厂,后来政府把自己厂子拆了,无法经营。给自己造成损失约47.6万元,经自己多次催要,政府分两次共补偿给自己5万元。2013年,政府要收回耕地,搞新农村建设,自己同政府协商,政府给自己80万,自己从古西村搬走,双方没有协议。

9、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因孙某某欠自己借款,经法院处理,孙某某用其厂房抵还自己欠款的事实经过,实际最后抵债289600元。还证实平时自己都不在厂房里,是其姐夫王*管理着的,镇政府没人找自己打听厂房的所有权问题,也没听其姐夫说过,自己接管厂房后,是孙某某小孩舅租用其厂房生产木板。

10、证人李*甲证言。对于2008年航拍拆除企业的事情不太清楚,但听说拆除了几个企业都是违法占地,土地手续不合法,区一级的督察组决定一律不补偿,古邵镇政府也是这样执行的。2013年进行小城镇建设,要占用森**司所用的那块地,孙*某他一直以森**司所有权人的身份和我们商谈搬迁事宜,从来没有说过厂房判给张*甲了,其一直都在森**司生产经营,什么事情都是他出面处理,我们就觉得厂房还是他的,如果镇政府知道厂房不是孙*某的,就直接找张*甲谈了。高*、李*乙和李*甲去做孙*某的工作,要求搬走设备并拆除厂房,孙*某刚开始要价很高,经孙*甲、侯*、李*甲研究对厂房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是64万,把评估结果告诉孙*某了,在这个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又和孙*某谈,谈到了补偿80万,镇领导同意。应孙*某要求,镇政府把钱一次性付清,其保证3天内拆除厂房,只打了一张收条,基于对孙*某的信任,认为其不会坑镇政府就没有签订具体的协议。这80万是机械搬迁、拆除厂房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费用,和2008年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当时的中心工作就是想用森**司所占的那块地,想把厂房拆了,对于之前的事情镇政府不考虑。汇款后就找不到孙*某了,镇里拆厂房时遇到王*的阻拦才知道厂房不是孙*某的了,孙*某只是租赁厂房在那生产经营。2014年镇政府给了张*甲50万,把厂房拆除了。李*甲还证实在古西村还有一个企业叫腾捷**公司,在2013年新农村建设的时候予以拆迁补偿,补偿了280万,这个钱是拆迁补偿费用,和在2008年拆除腾捷建材的厂房没有任何关系。

11、证人高*证言。证实2013年4月底,自己和李**、李**一起去孙某某家谈话,让其把森凯木业厂房搬走一事。具体证实政府意见是要么给他另选块地,给他从新盖厂房,给他一些停业补偿和搬迁费,要么一次性给他多少钱(包括回收土地、拆迁厂房、厂内的附着物、电器等一切费用),让他开个价。孙某某不同意再干了,说政府给其造成外欠账400多万,镇上替他还账,他就同意。最后是镇领导和其谈的,给了他80万。同时证实谈话时候,自己同李**、李**都明确告诉孙某某镇上要收回森凯木业的地并要拆迁那里的厂房,问他一共要多少钱。还证实不知道镇政府是否知道厂房被法院执行给别人的事实。

12、证人李*丙证言同高*一致。证实自己同高*、李*甲到孙某某家谈拆除厂房一事,同时不知道孙某某厂房被判决给张**的事实。还证实孙某某拿走80万元后,自己同其联系过一次,是自己无意听说孙某某换了新手机号,就试着打通了,自己问他干吗去了,都在找他,孙某某说在新疆了。自己让他赶紧回来,他说过几天就回。

13、证人孙*甲证言。2008年国家的第8次航拍,森**司厂房属于非法占地,按照国家土部门要求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经研究对于拆除的违章建筑一律不补偿。镇上考虑孙*某是村书记,家庭困难,出于稳定、同情的考虑给了孙*某5万元,但不是补偿款,也没有任何人答应对孙*某补偿。当时考虑招商引资一个企业不容易,出于保留企业的考虑,对企业没有全部拆除。2012年古邵镇被确定为省级示范镇,根据小城建设规划,要占用森**司所占的土地,镇里派人和孙*某谈拆迁补偿的事宜,让其搬走设备并拆除厂房,镇政府收回土地。孙*某一直以森凯木业所有权人的身份和镇政府商谈搬迁事宜,镇政府一直以为森凯木业的厂房是孙*某的。孙*某要价太高,一直没谈成,经评估后在评估的基础上,工作组和孙*某谈到了80万,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经党委会研究就同意补偿孙*某80万(在侦查阶段孙*甲说在5月2日,孙*某找到孙*甲,孙*甲说镇里研究给你80万,让其拆除厂房)。这80万是搬迁设备、拆除厂房及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费用,孙*某保证7天内把厂房拆除干净,这80万元和2008年拆除孙*某院墙等违章建筑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打完钱之后就找不到孙*某了,镇政府去拆除厂房的时候,才知道真相。

14、证人孙**、张**、孙**等人证言证实孙某某偿还其相应欠款的事实。

15、证人王*证言。证实孙某某向其和张**借款后来用厂房抵还欠款的事实。同时证实镇政府一直没找过张**,也没找过自己询问厂房所有权问题。

16、证人李*丁证言。证实2008年古邵镇政府拆除违法建筑,不给予补偿,当时考虑孙某某家庭困难,以救济的形式给了他几万块钱。

17、证人李*戊证言。证实自己一直不知道厂房抵还给了张**,知道以后,自己租赁了王*厂房生产办公桌椅。

18、证人候军证言。证实镇政府给孙某某80万补偿款是让孙某某搬走森凯木业厂房内的设备及拆除厂房的所有费用。政府一直不知道该厂房已经抵给了他人,在去拆除厂房时才知道。

19、证人孙*丁证言。证实孙*某厂房建设好没多久,赶上国家航拍,厂房属于违章用地,必须强拆,镇上把孙*某除了厂房之外的东西都拆了,森凯木业停产。后来孙*某家人多次找镇政府要钱,政府考虑他经济困难,出于同情、稳定考虑,给了他5万元补偿款。还证实并不知道森凯木业的厂房已经不是孙*某一事,因为在找孙*某做工作时候,孙*某还在森凯木业的厂房里干,镇上在森凯木业厂房门口扒沟,孙*某还上前拦着不让扒,孙从头到尾也没给说过森凯木业的厂房已经不是他的了。还证实孙*某拿到80万后,过了三四天,镇上找不到他,让自己同其联系,后来孙*某主动同自己通了电话,他说到外面看看生意,自己告诉他书记镇长都在找他,让他赶紧回电话。

20、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古邵镇政府李*甲报案称孙某某隐瞒厂房判决给他人事实,诈骗镇政府80万元,后孙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21、收款条、转款手续一宗,证实孙某某转领古邵镇政府支付的80万元补偿款的经过。

22、证人孙**、张**、孙**等人证言,证实孙某某领取补偿款后偿还个人欠款的事实。

23、李**、孙**的证言,证实孙某某供电设备价值166700元。

24、增值税纳税申请表,证实森凯**公司2007年12月5日在建工程123640元。

25、2008年7月16日枣庄**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房屋建筑物价值为808150.00元。

26、证人李*己证言。2008年的时候国家进行卫片执法检查,区里要求对全区违法占地的斑点全部拆除复垦,还成立督察组。当时在古西村有2个企业,东边那个企业是孙某某的纸板厂。根据峄城区国土局提供的斑点,认定这2个企业为违法占地。具体是谁做孙某某的工作也记不清了,经做工作孙某某同意拆除,拆了孙某某企业的院墙、传达室还有几间房屋(我记得拆除了一排房屋,具体也记不清了),有没有扒水泥地我记不清了,我记得中间的大厂房没有拆除。当时做工作的难度很大,这些企业主不让拆,我们就做企业主的工作,先一点一点地拆除违章建筑。后来通过验收检查后,镇里就停止拆除工作了。拆除厂房的时候,镇里研究先拆除企业,镇里把拆除的部分都丈量好,计算好面积,暂时没有补偿,等区里有政策可以补偿的时候,镇里再进行补偿,看看区里是怎么要求的,我们工作人员也是这样给企业主包括孙某某做工作的。当时没有工作人员对孙某某等人承诺要补偿,给说的主要看区政府的政策,看看区里、各个镇街是否进行补偿,然后再决定古邵镇是否进行补偿。

27、证人黄*证言,大约是在2006年10月底的时候,孙某某开始动工建设厂房,因为孙某某是违法占地,没有任何手续,古*国土所就向森**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孙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时国土所也多次说这个项目占地手续不合法,不能建厂,是违法行为,让他停止建设,并对建筑物进行拆除。过了一段时间,孙某某又开始建设了,国土所也和孙某某谈了,说明了建厂得办手续才能动工,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是非法的,孙某某说这是镇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理会国土所继续建设。到了2007年11月的时候基本上就把厂房建好了。国土局又向森**司送达了一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就国土局就开始立案查处,又找到孙某某谈话记录材料。到了2008年3、4月的时候,第8次卫星航拍,就拍到了孙某某的企业是非法占地,按照规定对厂房予以强拆,之后研究对孙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不论是不是招商引资企业都是不允许非法占地的,他对需要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很清楚。按照规定,基本农田是不能进行非农生产的,一旦划为基本农田就不能动。占用一般农田的话,要修改区一级和镇一级的土地使用规划,报省一级审批后才能办理征用手续,征用完之后才能进行非农建设。按照规定,由土地使用方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土地合法手续就是非法占地。国土所把这些规定都向孙某某说明了。按照国土部门的规定,对于违章建筑应该予以拆迁并予以罚款,没有补偿的规定。航拍每年都拍,下一年的航拍主要拍新增的建筑物,也有没拍出来的违章建筑。

28、证人赵*证言,2008年的时候进行了卫星航拍,区里成立了督导组队拆迁复垦工作进行了督察,区里要求各个乡镇对卫星拍下来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以乡镇为主进行拆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但不补偿,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并恢复土地原状。对于拆除的违章建筑是否补偿区里没有相关的文件或者政策。当时区里的要求是对于违章建筑必须拆除,没有谈及补偿的事情。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是否补偿,镇里什么政策我不清楚。对于峄城区范围拆除的违章建筑,我没有听说过有进行补偿的,包括古邵镇、开发区等地区。关于是否补偿的问题,可能枣庄其他区县也没有进行补偿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实施欺诈行为,故意隐瞒已经将自己厂房抵账给他人的客观事实,使峄城区古邵镇政府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向其支付8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以厂房所有权人的身份同政府协商拆除厂房补偿事宜,骗取补偿款80万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最初是因古邵镇政府招商引资到古邵镇古西村投资建立了森**公司,在其投入生产一年后,根据2008年航拍拆除违章建筑的要求,古邵镇政府对森凯木业除厂房外的附着物进行了强拆。在此阶段,被告人一直是以森**公司所有人的身份对此事进行处理,其本人客观上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2013年,因镇政府搞新农村建设,需要占用森凯木业所占土地,而当时企业所占土地上尚有厂房未予拆除。为达到让孙某某将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全部交出的目的,古邵镇政府多次派人同被告人协商搬迁补偿事宜,并对森凯木业现存厂房单独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45068元。镇政府相关人员(李*甲、高*、李*乙)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商谈补偿中包括土地、附着物、电器等一切费用。洽谈过程中被告人隐瞒了已经将厂房经法院裁定抵账给张**的客观事实,使古邵镇政府在认为厂房仍属于被告人孙某某所有的情形下,陷入了错误认识,同被告人口头达成补偿80万元的补偿协议,并将80万元支付给被告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具体详细的书面补偿协议,不能确切认定该笔款项的补偿性质内容,该80万元全部认定为系厂房补偿款,不符合客观。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领取80万元补偿款的行为全部构成诈骗,理由不够充分。

由于被告人隐瞒厂房抵账给张*甲一事,尽管该厂房在法院评估中评估价为439300元,但经法院合法拍卖流拍未果,实际抵账作价为289600元,被告人领取的80万元补偿款中,只能针对被告人隐瞒的厂房作价289600元抵账的事实,认定为诈骗事实。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枣庄森**限公司经营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2014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徐*、刘*,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振国
  • 审判员刘国贤
  • 人民陪审员丁一
  • 书记员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