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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张*退赔被害人刘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已执行标的267826.26元,未执行标的213217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张*,无职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家全
  • 代理审判员宣华
  • 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