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张*退赔被害人刘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已执行标的267826.26元,未执行标的213217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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