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刘**、田显春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鹤壁**民法院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刘**、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被告人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杨**、刘**、田**诈骗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刘**、田**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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