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雄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14日因私藏火机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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