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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曲井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曲**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曲**,男,1968年3月24日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林
  • 审判员李大卓
  • 审判员高振洲
  •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