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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信用卡、“平安易贷”贷款,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以交付手续费、好处费等为由,先后五次从张某某处片的现金共计20800元。

破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据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某、何*等8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以诈骗罪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莲梅
  • 书记员苏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