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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宏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对任某某谎称能够将其儿子任广晓办理到靖煤公司白银火电厂工作,取得任某某的信任后,同年5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帮忙办理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名,骗得任某某现金3万元,后挥霍。

破案后追回被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靖煤集**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被告人曹某某以诈骗罪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莲梅
  • 书记员苏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