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合肥**民法院审理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蜀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书推荐
- · 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 · 董某某减刑裁定书
- · 杨某某减刑裁定书
- · 张*减刑裁定书
- · 李某某减刑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