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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蚌埠**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戴**的违法所得266.99万元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戴*颖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戴*颖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蚌埠市蚌山区。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赵**,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王**,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任秀莲
  • 审判员饶刚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张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