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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韩**、韩*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韩**、韩*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聊城市东昌府区聊阳路姚屯村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相撞,致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肇事后驾车逃逸。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的近亲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韩**、韩*乙于2016年1月5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韩**、韩*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并已过付(含案发后已赔偿的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韩**、韩*乙对被告人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2日10时许,他驾驶小客车行驶到东昌府区朱老庄北,看见路上停着的一辆三轮车南边躺着一个人,三轮车驾驶员上车后关门加速跑,到了一个修桥的地方向东转弯跑掉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鉴定意见(聊)公(刑)鉴(尸)字(2015)11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发破案经过、归案说明;被害人的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被告人刘*的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翟娟
  • 人民陪审员肖太明
  • 人民陪审员展衍伟
  •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