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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字(2015)第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为毒野鸡,将u0026amp;amp;ldquo;甲拌磷u0026amp;amp;rdquo;侵泡过的玉米播撒在庄稼耕地内。4月30日,韩某某放养的羊群经过该片耕地时,误食含有u0026amp;amp;ldquo;甲拌磷u0026amp;amp;rdquo;的有毒玉米,致一只山羊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估价报告以及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为毒野鸡,将u0026amp;amp;ldquo;甲拌磷u0026amp;amp;rdquo;侵泡过的玉米播撒在庄稼耕地内。2015年4月30日,韩某某放养的羊群经过该片耕地时,误食含有u0026amp;amp;ldquo;甲拌磷u0026amp;amp;rdquo;的有毒玉米,致一只山羊死亡。经毒物检验,在死亡的山羊内容物和郭某某耕地里均检出甲拌磷(3911),经估价鉴证,死亡山羊价值1600元。案发后,在板桥**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郭某某与韩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郭某某赔偿韩某某山羊损失750元,韩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某、冀某某、焦某某、岳某某、牛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估价报告、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在司法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轻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远尧
  • 审判员孙亚革
  • 代理审判员张瑞
  • 书记员阮琳